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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題︰新北市坪林區「103年坪林之美攝影比賽」

發佈日期︰2014/9/12 下午 02:02:15


新北市坪林區「103年坪林之美攝影比賽」特展計畫

一、活動宗旨:

為吸引遊客至本區從事觀光休閒遊憩活動,推展本區觀光發展,展現人文、景

觀、生態、民俗風情及觀光活動之美,特舉辦本計畫,作品完成評選後,將配合「103年新北市好茶 真功夫好茶」冬季活動在新北政府一樓大廳舉辦「坪林之美攝影比賽」特展,期待本次特展能藉由各參賽者作品,將坪林之美呈現出來。

二、主辦單位:新北市坪林區公所

三、攝影題材:以坪林區的自然景觀(包含風景、建築、溪流等)產業、人文、生態均可。

四、參賽資格:凡喜愛坪林區之人士均可參加。

五、參賽作品規格及件數:

1、參賽作品需以1000萬畫素以上數位相機拍攝。

2、參賽作品一律沖洗長邊12(短邊不限)之彩色相片,參賽作品允許微調但不得合成加工,不得留白邊,參賽件數不限,連作以四張為限,大景可接圖參賽。

未符合規定者不予以受理。

3、參賽作品須於背面浮貼報名表,並依規定詳細填寫表內各項資料。

4、參賽作品於交件時同時附送電子檔案(請提供最大檔案供日後活動輸出使用,至少檔案需為1000萬畫素以上),電子檔光碟片上請書寫作者姓名、聯絡電話、光碟內共含幾張照片。

*照片電子檔需與沖洗照片相同。(燒錄後,請再次檢視)

六、收件地點:坪林區公所;郵寄地址:232新北市坪林區坪林街101號;報名表應放入信封袋並於信封正面書寫103年坪林之美攝影活動」,另作品介紹應浮貼於作品背面,參加作品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,因郵寄或不可抗力之意外而造成損害時,主辦及相關單位恕不負責。

七、收件日期:自即日起至1030930日截止(以限時掛號郵寄,郵戳為憑,逾期及親自送達均不予受理

八、評審日期:於10310月聘請攝影專業評審,於坪林區公所公開評審(評審詳細時間、地點另行公布於坪林區公所網站。

九、評分標準:攝影主題10%、照片故事40%、攝影技巧30%、創意與構思20%

十、評審:由主辦單位邀請相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、參賽者對評審委員之評

審結果,不得有任何異議。

十一、洽詢方式:坪林區公所網站http://www.pinglin.ntpc.gov.tw/,或撥打電話02-26657251#242王小姐

十二、獎勵:

1.  金牌1名,禮券2萬元

2.  銀牌1名,禮券1萬元

3.  銅牌1名,禮券5千元

4.  佳作10名,各得禮券1千元

十三、得獎公佈與底片收件日期:得獎作品預計11月份公佈於坪林區公所網站,並專函通知得獎者。

十四、領獎日期:另行通知,並公佈於坪林區公所網站。

十五、注意事項:

〈一〉    參加作品除應符合比賽題材規定外,如經檢舉確定非在本區內所拍攝,將取消得獎資格,並以未曾公開發表為限,同時所送交之攝影作品皆不得裝裱、加色、翻拍、電腦合成、彩繪、疊片、護貝,違者取消參賽資格。

〈二〉    參加作品嚴禁盜用他人作品,違者經查證屬實取消參賽或得獎資格,得獎者追回已獲獎金,其獎位不另遞補。其違反著作權法令部分由參賽者自行負責,與主辦單位無關。

〈三〉    得獎作品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,主辦單位可逕行使用於宣傳、發表、出版、佈置、展覽、刊登報章雜誌或印製書冊等,不另給酬。

〈四〉    金牌、銀牌、銅牌得獎者不與重複,佳作獎則不在此限,獎勵名額可視參賽水準予以從缺。

〈五〉    得獎者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15%所得稅。

〈六〉   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(包含規格不符),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。

〈七〉   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,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、修正之,參賽者不得異議。

〈八〉    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辦法之各項規定。]

 

簡章及報名表下載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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